(2017)鄂0606民初5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来定与襄阳市樊城区小家宴中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定,襄阳市樊城区小家宴中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5367号原告:王来定,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辉,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市樊城区小家宴中餐厅。住所: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都市花园*幢*层***号。经营者:李红兵。原告王来定与被告襄阳市樊城区小家宴中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王来定于2017年10月20日以被告已经注销,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来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定撤诉。案件受理费1173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王来定负担。审判员 唐京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慧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