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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彭世优、刘建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彭世优,刘建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296号原告: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东壁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277517886。法定代表人:刘爱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彭世优,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告:刘建云,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了原告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世优、刘建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彭世优、刘建云的地址、电话,均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经通知原告补充,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彭世优、刘建云的其他送达信息,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彭世优、刘建云经多方查找,均无法依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又不符合法定的公告送达条件,应属无明确被告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3元,退回给原告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樊雨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运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