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广国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402民初3020号原告:张广国,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路绪成,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路洸河路123号兴唐金茂大厦。负责人:赵文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然然、赵志帅,该公司法务人员。原告张广国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闻秀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广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绪成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然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将自己所有的货运车鲁D979**挂、鲁D×××××号挂靠枣庄路成运输有限公司运营,并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2017年4月28日该车在运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该车受损,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赔付张广国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17.5万元,于2017年11月10日付清。原告张广国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签字确认生效一次性了结永不再议。案件受理费2,122元,由原告张广国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闻秀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