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松晓、张荣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松晓,张荣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松晓,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生,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杨彦红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荣焕,女,汉族,1971年6月11日生,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马庆科,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胡松晓与被申请人张荣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民终1232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松晓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申请人借被申请人本金实际只有260万元,原审将本金产生的利息又作为本金计算复利错误;申请人期间已归还被申请人30万元,原审不予认定不当。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松晓多次多笔向张荣焕借款,有借款借据为凭,事实清楚,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每笔借款到期后,胡松晓未能归还本息,双方经结算进行封息,张荣焕将该利息计入本金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关于胡松晓称已通过银行转账归还30万元的问题,张荣焕称该笔借款与本案无关,该笔借款借条在还回30万元时已交还胡松晓。因张荣焕尚持有胡松晓所称通过银行转账归还2015年2月10日30万元借条的原件,胡晓松没有提供该笔借款已归还的充分证据,故本院对该理由不予支持。综上,胡松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松晓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范东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涓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