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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洪章与陈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章,陈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4民初2694号原告:朱洪章,男,195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龙,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系朱洪章儿子。被告:陈飞,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朱洪章与被告陈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洪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洪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息59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1日被告陈飞分别向朱洪举、朱涛各借20000元,出具一张借条,2016年2月6日再次向朱洪举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签订后,朱洪举、朱涛将钱交付给被告,原告作为担保人。被告一直不予还款,出借人多次找到原告要求偿还,无奈,原告垫付了陈飞所借的本息。向被告催收无果,特提起诉讼。陈飞未提交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朱洪章提供陈飞出具2015年12月21号借条,载明“今借到朱洪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整)朱涛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整)月利一分五厘借款人陈飞经手人朱洪章孙道法”,2016年2月6号陈飞出具的借条“今借到朱洪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整)月利一分五厘借款人陈飞经手人朱洪章、孙道法”。2017年8月7日朱洪举出具收条,载明共收朱洪章垫付本息35550元;同日,朱涛出具收朱洪章垫付本息23850元,朱洪章本人出具还款证明,载明共付款5940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相关抗辩主张。本院对上述借条、收条、还款证明相互印证,予以采信。庭后,向被告核实借款还款事宜,陈飞妻子任爱华称陈飞已与原告协商,至今未提交相关材料。本院认为,陈飞向朱洪举、朱涛借款,出具借条事实清楚。朱洪章作为经手人签名,按照当地风俗,在出借人追索时,基于朴素认知,以为系自身介绍,该经手同时含有担保的意思表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并主动还款付息。同时因还本付息的行为获得出借人的认可,该利息相对约定利息稍低,该还款行为出于诚实信用,值得肯定。综上,原告要求陈飞以其还本付息的范围标准实现追索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洪章垫付款59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被告陈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巫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梦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