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袁某1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袁某1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民初4984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78年12月8日生,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诉讼委托代理人:郭显斌,男,194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被告:袁某1,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生,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参花街。原告郭某与被告袁某1之间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郭显斌、被告袁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医疗费和生活费,暂定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7年郭某不幸得了一种血液病,面临双目失明的危险,但袁某1并没有拿出一分钱为郭某治疗疾病。郭某只能从年迈的父母那筹借近46万元(父母也是从外面借钱)医疗费和各项费用治疗自身疾病,但最终也未能避免双目失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郭某没有要求袁某1天天陪着其治疗疾病,但是袁某1在郭某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时,没有给予经济上的帮助。现在郭某为了防止病情进一步的恶化,每天得靠服用药物来维持。袁某1连孩子的生活费都拿不出一份钱,希望法院看在郭某的困难,判决袁某1按月支付郭某母女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用。袁某1辩称,工资卡从2008年11月到2013年11月共5年,一直由郭某拿着,每个月给我300元和300元的开车补助。后来袁某1换了工资卡,每月给郭某1000元的生活费,一直给到2017年6月份,在2017年6月份后,郭某有一次在袁某1单位借支了2000元。郭某主张每月2000元,太多了,现在没有这么多钱,而且袁某1现在还有经济外债。根据郭某提交的证据及郭某和袁某1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7年11月,郭某患病后失明。郭某称为治病花费医疗费近46万元,而袁某1未支付生活费,现主张要求袁某1从2017年3月开始支付生活费每月2000元。本院认为,郭某向其丈夫袁某1主张扶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其主张每月生活费2000元,本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郭某的收入情况及其女儿袁某2跟起一起生活等综合考虑,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某1从2017年3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郭某扶养费和其女儿袁某2抚养费共计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宗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田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