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东赛玲与被告张晓娅高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赛玲,高永宏,张晓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2987号原告:东赛玲,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西安市被告:高永宏,男,现年48岁,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告:张晓娅,女,现年45岁,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原告东赛玲与被告张晓娅,高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东赛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高永宏认识,2016年9月17日,被告高永宏找到原告借款,原告将借款给付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后该笔借款一直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未找见二被告,经本院告知后,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的详细地址及信息,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赛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