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新明与云南博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明,云南博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明,男。被执行人云南博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李新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博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10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博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李新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98159.9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73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云南博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云南博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博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或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吕 黎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保俊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