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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石小超非法占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石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9执293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万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90066783731。法定代表人陈正湘,局长。被执行人石小超,男,1984年8月27日生,侗族,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229行审95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小超银行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利审判员  罗 琦审判员  严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