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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恢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金文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022执恢2497号金文鑫、包从考:申请执行人金文鑫与被执行人包从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台三商初字第0036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文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从考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1022执恢2497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