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镇江晶汇光源材料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宇峰灯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晶汇光源材料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宇峰灯泡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86号原告:镇江晶汇光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村健康路。法定代表人:骆志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行,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松,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宇峰灯泡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中心村西下沿67号。投资人:朱龙梅,该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镇江晶汇光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宇峰灯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镇江晶汇光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晶汇光源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晶汇光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计3695元,由原告镇江晶汇光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 雷人民陪审员 尹建良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一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