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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洪祥与夏艳凯、保定福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祥,夏艳凯,保定福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3288号原告:杨洪祥,男,1983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洪波,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国庆,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艳凯,男,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保定福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京白路西侧阳光上和小区*#***号店。原告杨洪祥与被告夏艳凯、保定福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洪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杨洪祥与被告夏艳凯、被告保定福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10万元,并以定金10万元为基础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13日至实际清偿日之日的利息;3、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赔偿金、违约金总计13905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前案未审理终结,原告又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洪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6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凤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