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2民督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司自立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市镜湖宜居投资有限公司,司自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督30号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宜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886380XD。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进,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司自立,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宜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司自立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19日发出(2017)皖0202民督3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司自立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送达后,被申请人司自立已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其他纠纷,不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故被申请人司自立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皖0202民督3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宜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