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姜跃东申请王忠春、王晶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跃东,王忠春,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姜跃东,男,1963年4月4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王忠春,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王晶,女,1972年5月4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姜跃东与王忠春、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卜小慧、付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