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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姜跃东申请王忠春、王晶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跃东,王忠春,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姜跃东,男,1963年4月4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王忠春,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王晶,女,1972年5月4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姜跃东与王忠春、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卜小慧、付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