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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璟慧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璟慧,兰木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财保63号申请人: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87788326R,住所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复兴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文。被申请人:雷璟慧,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兰木宗,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申请人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雷璟慧、兰木宗所有的坐落于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环城东路31号501室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房产权证号:景房权证鹤溪字第××号,保全标的410000元。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雷璟慧、兰木宗所有的坐落于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环城东路31号501室的房产,房产权证号:景房权证鹤溪字第××号,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吴国民代书记员 潘芬芬?PAGE?-2-??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