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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峰与石志强、田秀妮、闫中岭、刘广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石志强,田秀妮,闫中岭,刘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9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城。被执行人石志强,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秀妮,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中岭,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广东,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执行人石志强、田秀妮、闫中岭、刘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1、依法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2017年5月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石志强所有的位于荣成市成山镇大石泊村**号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闫中岭位于荣成市金帝桂都小区**号***室房产,但上述查封的房产地暂均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闫中岭在荣成市龙须岛院医院的月工资收入***元,本院需定期提取;3、2017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田秀妮的银行存款***元,本院已转付申请执行人***元;经本院多次查询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均未再查找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财产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为良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宪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