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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行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蔡源深与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源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初614号原告蔡源深,男,1945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白下区,现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太平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林涛,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区长。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缪瑞林,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陈宇,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源深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蔡源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蔡源深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源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源深负担。审判长  刘苏文审判员  洪 途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和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