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01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双果申请执行陈红云、杨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果,陈红云,杨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李双果,男,白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陈红云,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杨云根,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关于李双果申请执行陈红云、杨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云2901民初27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红云、杨云根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双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陈红云、杨云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红云、杨云根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双果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红云、杨云根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李双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鹏飞审判员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伊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