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庆云广鑫商贸有限公司与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广鑫商贸有限公司,于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2106号原告:庆云广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庆云镇寇家村。法定代表人:孙学涛,职务:经理。被告:于彬,男,1981年10月23日,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原告庆云广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本案所涉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云广鑫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理费25元,由原告庆云广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俊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