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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庆云广鑫商贸有限公司与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广鑫商贸有限公司,于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2106号原告:庆云广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庆云镇寇家村。法定代表人:孙学涛,职务:经理。被告:于彬,男,1981年10月23日,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原告庆云广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本案所涉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云广鑫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理费25元,由原告庆云广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俊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