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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10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南宁市桂果香果品有限公司与范奕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桂果香果品有限公司,范奕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102民初861号原告:南宁市桂果香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朝阳路74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2086536P。法定代表人:李树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志,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格玲,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奕权,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原告南宁市桂果香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果香公司)与被告范奕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桂果香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果香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桂果香果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计3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桂果香果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丽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