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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文华与张俊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华,张俊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588号原告:郭文华,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张俊枝,男,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华与被告张俊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文华负担。审判员  蒋大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