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文华与张俊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华,张俊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588号原告:郭文华,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张俊枝,男,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华与被告张俊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文华负担。审判员 蒋大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