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关于田龙震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972号被执行人:田龙震,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徐田村。被执行人田龙震合同诈骗罪财产刑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已向刑庭缴纳罚金400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00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田龙震合同诈骗罪财产刑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