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15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楚呈祥与段道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呈祥,段道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1508号之二申请人:楚呈祥,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被执行人:段道新,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楚呈祥与段道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173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渑池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段道新住房公积金。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文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