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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施帅帅与云南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帅帅,云南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施帅帅,女,汉族,1981年1月11日生,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云南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分公司。负责人:刘俊昆,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帅帅与云南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2016)云2601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土地存在争议,导致现无法办理房产证,现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