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4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WANGHONGMEI与刘永利、夏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WANGHONGMEI,刘永利,夏晨,朱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674号申请人:WANGHONGMEI(王红梅),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意大利籍,住VIAPALAZZETTA24/ASANSEPOLCROITALIA(意大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波,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林,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永利,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夏晨,女,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朱翠燕,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WANGHONGMEI(王红梅)与被告刘永利、夏晨、青田县飞鹤度假山庄、朱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刘永利、夏晨、朱翠燕名下的价值1187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永利、夏晨、朱翠燕名下价值118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