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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洪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李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75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洪光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特22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洪光购买的,由长春市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高新区飞跃路以南伟业星城住宅小区三期第77-78幢6单元1314号房,丘地号:8-5/765-77的房屋予以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