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洪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李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75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洪光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特22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洪光购买的,由长春市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高新区飞跃路以南伟业星城住宅小区三期第77-78幢6单元1314号房,丘地号:8-5/765-77的房屋予以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