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德林纳建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德林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2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庞新路5号1幢504室。法定代表人:苏建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洋洋,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海德林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2单元1518。法定代表人:艳秀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起明,男,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海德林纳建材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海德林纳建材有限公司宿舍。上诉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海德林纳建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43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南审 判 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温 迪书 记 员 左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