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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正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刑初253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正财,男,1984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青海嘉德奔驰4S店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暂住西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8日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正财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翠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正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被告人王正财在本市城北区生物园区海湖大道嘉德奔驰4S店内,将等待维修的×××”奔驰”牌轿车的ESP控制单元拆卸后安装到×××”奔驰”牌轿车上,并收取×××车主现金人民币5000元。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ESP控制单元价格为138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常住人口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照片、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认证在案佐证,与被告人王正财的当庭供述及以往供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8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正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正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正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