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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惠民与被执行人武留相、姜吉蕊执行一案拍卖成交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惠民,武留相,姜吉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姜惠民,男,汉族,1961年10月2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利民路。被执行人:武留相,男,汉族,1960年4月1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姜吉蕊,女,汉族,1964年5月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姜惠民与武留相、姜吉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武留相购买的位于许昌市文峰路的房产。2017年10月15日,买受人刘聪聪以76075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许昌市文峰路新天地丽都苑的房产归买受人刘聪聪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刘聪聪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聪聪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司忠信审 判 员  吴新民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