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沧州中宇维纶管业有限公司与李伟良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中宇维纶管业有限公司,李伟良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1130号原告:沧州中宇维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安陵镇。法定代表人:任威威,总经理。被告:李伟良,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沧州中宇维纶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良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被告的身份信息向其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但涉案邮件因“迁移新址不明”而被退回,原告经本院告知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其他地址,且拒绝缴纳公告费,故本案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沧州中宇维纶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7元,退还原告沧州中宇维纶管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秀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