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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9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殷炳玲与傅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炳玲,傅海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9850号原告殷炳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傅海涛,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炳玲与被告傅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