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9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殷炳玲与傅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炳玲,傅海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9850号原告殷炳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傅海涛,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炳玲与被告傅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