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无锡罗麦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德意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罗麦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德意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5080号原告无锡罗麦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华东村。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俞涛,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德意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达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华。原告无锡罗麦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麦成公司)与被告无锡德意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意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麦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德意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麦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麦成公司撤回对德意公司的起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麦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骆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