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4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伯珍与孙克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伯珍,孙克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654号原告:周伯珍,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桥,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克和,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朝阳东路30-6号。负责人:杨军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锋,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伯珍诉被告孙克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伯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周伯珍负担。审 判 员 孙良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娅珺书 记 员 顾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