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海林与柴素云宋晓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林,宋晓飞,柴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保195号申请人王海林,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宋晓飞,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柴素云,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海林与被执行人柴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8256民初1129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