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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瞿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2031号原告瞿某,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被告杨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住涿州市双塔区。原告瞿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薛慧芳、人民陪审员孔梓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某与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到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40000元,离婚后一年内付清,其他所有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但一年期限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即给付原告人民币40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离婚时给了10000元,还差30000元,我现在没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8日在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经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协议中第二条规定“男方付人民币四万元给女方,离婚后一年内付清,以女方收条为准,其余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原告以至今未收到该笔款项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40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止。庭审过程中被告杨某主张已经给付原告10000元,只欠原告30000元,现在没有钱给付原告。被告未提交给付原告10000元的证据予以佐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一份,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币40000元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付利息,因双方对利息未有约定,原告诉求的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益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抗辩已经给付原告10000元,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瞿某人民币40000元机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人民陪审员  孔梓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