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8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毛日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496号被执行人:毛日芳,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被执行人毛日芳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18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7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执行条件具备,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