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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47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田维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田维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785-1号原告:重庆市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石峡路(税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7846827X2。法定代表人:潘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维成,男,44岁,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维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多次联系均无法找到被告,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告重庆市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瑾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人民陪审员  冯成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