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宝珍、南靖县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珍,南靖县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7执499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珍,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南靖县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人民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67403433-8。法定代表人俞琳,董事长。李宝珍与南靖县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闽0627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宝珍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靖县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楼梯踏步、平台铺设大理石面层并交付使用,对于判决在联华广场C区2501号房屋内的厨房、卫生间按合同约定予以分隔问题,因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已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现无法按判决要求进行分隔,应予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627民初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兴审判员 林建通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