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朝俊与孙宪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俊,孙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王朝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孙宪伟,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王朝俊诉被告孙宪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02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朝俊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孙宪伟给付装饰装修工程款16000元,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宪伟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王朝俊16000元,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