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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玉辉与刘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辉,刘和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2715号原告林玉辉,男,1976年7月1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刘常伟,于都县禾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刘和平,男,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原告林玉辉与被告刘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刘和平已全部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辉撤回对被告刘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1346元,由原告林玉辉负担。审 判 员  谢小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邹小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