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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4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中山杰士美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平,中山杰士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14717号原告:陈小平,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辉,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杰士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第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07763。法定代表人:吴惠英,管理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玮,广东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靖艳,广东铭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小平与被告中山杰士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士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辉,被告杰士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玮、朱靖艳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入职时间:2012年2月27日。二、签订劳动合同时间:2012年2月5日。三、劳动者工作岗位:厨工。四、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及原因:2017年5月19日,陈小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杰士美公司依法解除与陈小平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及证据:2017年5月19日,杰士美公司单方违法解除。陈小平称其没有看过杰士美公司的规章制度,其在前一天去体检比较晚回来,工作也没有人做;第二天其要将前一天的工作完成,但杰士美公司的主管提出要临时安排其他的工作,其有异议;杰士美公司主管言语上可能比较激烈,所以发生冲突。被告主张及证据:2017年5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因陈小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杰士美公司提供光碟及监控录像截图、报警回执、广东省医疗费收费票据、中山市坦洲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关于陈小平严重违反厂规厂纪解除合同告知书、关于陈小平工作期间打人违反厂规处理意见、辞退通知书、员工手册、违反厂规厂纪处分规定、图片,证明杰士美公司依公司规章制度与陈小平解除劳动关系。杰士美公司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已经告知了陈小平员工手册的内容,且工厂的规章制度是粘贴在公告栏的,平时停放车辆可以看到,且在仲裁时陈小平本人陈述其看到了规章制度。当天后勤部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去体检没有回来,因为在后勤部,所以有些工作是必须当时处理,陈小平态度及言行反映其极其不配合并且动手打人,其行为非常恶劣。根据杰士美公司提交的监控录像:2017年5月17日上午9时7分20秒,陈小平与杰士美公司主管发生争执,7分30秒杰士美主管转身离开,陈小平追上后双方继续争执,7分50秒陈小平动手推了杰士美主管一下,并不停用手指杰士美主管,被其他员工劝开后,杰士美主管离开,陈小平跑向杰士美主管,于8分20秒从背后将杰士美主管推倒至手触地。2017年5月17日,杰士美公司作出关于陈小平严重违反厂规厂纪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告知工会陈小平工作期间不听从班长管理并且动手打人,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2017年5月18日,杰士美公司工会作出关于陈小平工作期间打人违反厂规处理意见,认为“对陈小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理合法”,同意公司决定。2017年5月19日,杰士美公司作出辞退通知书,以陈小平工作期间不听从班长管理并且动手打人违反厂规厂纪为由,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并通知陈小平于5月22日上午10时到后勤部人事组办理离职手续并结算工资。陈小平(乙方)与杰士美公司(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明确约定,乙方的工作内容为:履行厨工的相关工作及完成上级领导临时指派的其他工作任务。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乙方不服从上司工作任务安排或在工作期间发生殴斗行为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杰士美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章第三条规定打架斗殴及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杰士美公司违反厂规厂纪处分规定内容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或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或怠工、罢工的,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杰士美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违反厂规厂纪处分规定粘贴于公告栏。法院认定及理由:杰士美公司主管临时安排陈小平工作,属于对工作内容的合理安排和调整,而陈小平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并动手打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杰士美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然陈小平称其未见过公司的规章制度,但该规章制度粘贴在公告栏中,陈小平作为杰士美公司的员工,没有理由没见过该规章制度,对于陈小平否认见过公司规章制度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杰士美公司有权与陈小平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定,因陈小平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杰士美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解除与陈小平的劳动关系。五、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代通知金:无须支付。如上所述,杰士美公司依法解除与陈小平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及代通知金。六、申请劳动仲裁时间:2017年6月27日。七、仲裁请求:杰士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3元、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3273元。八、仲裁结果:驳回陈小平全部仲裁请求。九、原告的诉讼请求:杰士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337元(3667元×5.5个月×2倍);杰士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3667元。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小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陈小平已预交),由原告陈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振华吴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