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杨登强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登强,谢晓琴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办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民初2345号原告: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文慧路17号香槟花园3幢26-3,组织机构代码32047108-X。法定代表人:张永兵,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龚光远、张晓会,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被告: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龙安村5组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92406162D。法定代表人:杨登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登强,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谢晓琴,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三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方麟,系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登强、谢晓琴、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宝黎独任审判。分别于2017年8月22日和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永兵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龚光远、张晓会,被告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登强、谢晓琴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方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4月30日原告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庆岩社区公路拓宽、新建、山坪塘及人工湖、房建工程、土地整治等工程交与原告施工,合同约定价格72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的保证金,施工两个月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截止2016年8月29日,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三被告退还保证金300000元。被告杨登强、谢晓琴、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合同应当为无效合同,对保证金300000元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原告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登强、谢晓琴、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庆岩社区三农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范围包括南川区南城街道庆岩社区公路拓宽、公路新建、山坪塘、及人工湖、房建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原告分别于2016年4月30日、2016年5月23日向被告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另查明,原告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相关资质证书执行);设计、制造、加工、销售;钢模、台车、建筑机械设备、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工具、钢材;销售、安装、维修暖通设备。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庆岩社区三农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原告营业执照、被告的答辩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庆岩社区三农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承建了原告承建范围包括南川区南城街道庆岩社区公路拓宽、公路新建、山坪塘、及人工湖、房建工程、土地整治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之规定,原告并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原告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庆岩社区三农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关于原告请求解除《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庆岩社区三农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原告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至始无效,但被告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才是合同签订的主体,因此原告主张请求被告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杨登强、谢晓琴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60元(原告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630元,由被告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2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新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