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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香河家具城藤煌阁家具销售处与刘立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河家具城藤煌阁家具销售处,刘立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2490号原告:香河家具城藤煌阁家具销售处,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迎宾小区*号楼*单元402。法定代表人:岳喜樱,该销售处经理。被告:刘立新,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原告香河家具城藤煌阁家具销售处与被告刘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香河家具城藤煌阁家具销售处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香河家具城藤煌阁家具销售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河家具城藤煌阁家具销售处撤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原告香河家具城藤煌阁家具销售处负担。审判员  王金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