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星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交口县。法定代表人:崔利平,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胡星明,;冯爱兰,女性,1969年7月6日出生,;王志勇,1971年12月13日出生,;胡琴英,女性,1970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星明、冯爱兰、王志勇、胡琴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查询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贵生审判员 郭能亮审判员 刘兴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文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