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某,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曲江新区某某婴用品店店员。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本案全部案件款351元,申请执行人已收取,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3508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