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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斌等十二人与南县南洲镇长兴桥村第五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李海,周娟,李悯静,李蕾,李奇,贺常元,李晨曦,李曼清,李小龙,汪利,李禹泽,南县南洲镇长兴桥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申请执行人李海,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申请执行人周娟,女,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申请执行人李悯静,女,201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申请执行人李蕾,女,201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申请执行人李奇,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申请执行人贺常元,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申请执行人李晨曦,男,201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申请执行人李曼清,女,201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申请执行人李小龙,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申请执行人汪利,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申请执行人李禹泽,男,201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南县南洲镇长兴桥村第五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李斌等十二人与被执行人南县南洲镇长兴桥村第五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南县南洲镇长兴桥村第五村民小组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921民初837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2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时被执行人南县南洲镇长兴桥村第五村民小组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斌等十二人履行的义务为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现已履行37500元,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并可处置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将上述情况以及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斌等十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李斌等十二人确认被执行人南县南洲镇长兴桥村第五村民小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南县南洲镇长兴桥村第五村民小组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县南洲镇长兴桥村第五村民小组目前尚有可供执行并可处置的财产,申请人李斌等十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南县南洲镇长兴桥村第五村民小组有其他可供执行并可处置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朝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