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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倪光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倪光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4019号原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中江大道以西南翔万商项目B地块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4577346U(1-1)。法定代表人:叶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倪光霞,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光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原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小凤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