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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5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赤峰市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树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5788号原告:赤峰市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姚家洼居委会188号。法定代表人:张全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秋,赤峰市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王树林,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市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赤峰市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赤峰市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赤峰市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赤峰市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黎俊志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昕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