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翟某某、李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李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刑初36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某,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2017年3月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13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2017年3月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6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5日,武某某(在逃)以帮助夏某某向贺某某索要欠款为由,指使被告人翟某某、李某来到贺某某位于藁城区市府路与昌盛街交叉口东行路南家属楼的家中居住要帐,直至2017年3月2日,武某某又让刘某某(终止侦查)来到贺某某家中居住并要帐。2017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翟某某、李某、刘某某与贺某某夫妇二人来到藁城区北营村商量还款事宜但未果,后在返回途中,李某中途下车,翟某某、刘某某继续回到贺某某家中居住。2017年3月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又来到贺某某家中与翟某某、刘某某一起继续居住。在此期间,贺某某多次催赶翟某某等人离开,并给武某某打电话要求其将翟某某等人撤走,但武某某不予理睬,翟某某等人也拒不离开贺某某家。2017年3月3日,贺某某再也无法忍受便打电话报警。现被害人贺某某已对二名被告人表示谅解。针对上述事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有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翟某某、李某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惩处。被告人翟某某、李某对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武某某(在逃)以帮助夏某某向贺某某索要欠款为由,指使被告人翟某某、李某到贺某某位于藁城区市府路与昌盛街交叉口东行路南家属楼的家中居住要帐,直至2017年3月2日,武某某又让刘某某(终止侦查)到贺某某家中居住要帐。2017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翟某某、李某伙同刘某某与贺某某夫妇二人到藁城区北营村商量还款一事未果后,被告人李某在返回途中下车,翟某某、刘某某继续回到贺某某家中居住。2017年3月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又来到贺某某家中与翟某某、刘某某一起继续居住。在此期间,贺某某多次催赶翟某某等人离开,并给武某某打电话要求其将翟某某等人撤走,但武某某不予理睬,翟某某等人也拒不离开贺某某家。2017年3月3日下午18时许,贺某某向藁城区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被害人贺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翟某某、李某谅解。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翟某某、李某的供述;3、刘某某、武某某、夏某某、于某某、杨某某、丁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到案经过:2017年3月3日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传唤被告人翟某某、李某到案;6、谅解书,证明:2017年3月6日,被害人贺某某表示对被告人翟某某、李某谅解;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据1张、讨债委托书1页;8、(刘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藁公(刑)终侦字[2017]007号终止侦查决定书,决定终止对刘某某的侦查;9、被告人翟某某、李某户籍证明;10、在逃人员登记表(武某某);1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李某以替他人索要欠款为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某某、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翟某某、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平人民陪审员 李会娟人民陪审员 邓秀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