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邓某某马某1与马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马某1,马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788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性,汉族,1939年10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马某1,男性,汉族,1938年0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马某2,女性,汉族,1963年0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马某1、邓某某与马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7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乐 奎 来自